刑事案件

主页 > 业务范围 > 刑事案件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取保候审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23-07-10 17:01 点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刘顺,山东泉灏律师事务所律师,犯罪嫌疑人xx辩护人,住址: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电话:13287781779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申请人认为xx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1、本案中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xx的行为本身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即使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至危害社会。
2、xx之前从未受过刑事处罚系初犯,因其本身文化素质不高,故在当时根本没有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其主观恶性较小。
3、xx认罪态度良好,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贵局的工作,提供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人员的线索希望协助贵局抓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人员,如xx能取保候审,则他更有可能协助贵局抓获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综上所述,xx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犯罪嫌疑人xx父亲xx的要求,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x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犯罪嫌疑人xx父亲xx愿意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请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济南市xx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联系人:刘律师

   电话:15069092799

  传真:15069092799

  邮箱:liushun776@163.com

  地址:一、济南历城区洪家楼,地址二:济南天桥区济泺路,地址三:济南高新区舜华路